民用建筑外墻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 公通字[2009]46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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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一條本暫行規定適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的防火設計、施工及使用。
第二條民用建筑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宜為A級,且不應低于B2級。
第三條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設計、施工及使用,除執行本暫行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規范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墻體
第四條非幕墻式建筑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住宅建筑應符合下列規定:
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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